海关总署决议展开
税收征管方法变革试点事情
为进一步引导收支口企业、单元违法自律,表现“诚信违法便当、丢失的信守法惩戒”,保证海关一致执法,提拔通关便当化程度,海关总署决议展开税收征管方法变革试点事情。现将有关事变通告如下:
一、试点范畴
在天下港口海运、陆运、空运入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支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第80、81、82章商品。
在上海港口海运入口、向上海海关报告的《税则》第84、85、90章商品。
在上海港口空运入口、向上海海关报告的《税则》第84、85、90章商品(限上海海存眷册收支口企业、单元,不含快件)。
在北京、宁波港口入口的《税则》第84、85、90章商品,分批归入试点范畴。
触及公式订价、特案以及尚未完成电子联网的优惠商业协议项下原产地证书大概原产地声明的,不归入试点范畴。
二、次要内容
(一)自主报告、自行缴税(自报自缴)。
收支口企业、单元在操持海关预录入时,该当照实、标准填报报关单各项目,使用预录入体系的海关计税(费)办事东西盘算应交纳的相干税费,并对体系表现的税费盘算后果举行确认,连同报关单预录入内容一并提交海关。
收支口企业、单元在收到海关通干系统发送的回执后,自行操持相干税费交纳手续;必要纸质税款缴款书的,可到报告地海关现场打印,该纸质税款缴款书上注明“自报自缴”字样,属于缴税凭据,不具有海关行政决议属性。
(二)税收要素考核后置。
货品放行后,海关对收支口企业、单元报告的代价、归类、原产地等税收要素举行抽查考核;特别状况下,海关实行放行前的税收要素考核。相干收支口企业、单元该当依据海关要求,共同海关做好税收征督工作。
收支口企业、单元自动向海关书面陈诉其违背海关羁系划定的举动并承受海关处置,经海关认定为自动表露的,海关该当从轻大概加重处分;守法举动细微并实时改正,没有形成危害结果的,不予行政处分。对自动表露并补缴税款的,海关可以减免滞纳金。
本通告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此中,《税则》第84、85、90章商品的试点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海关总署
2016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