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
通告
2016年 第9号
为进一步标准南京关区加工商业企业制品出口后的退换商业(以下简称“制品退换”),一致关区海关制品退换执法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商业货品羁系措施》(海关总署令第2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商业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品的办理措施》(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经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正,以下简称“111命令”)等有关划定,现就加工商业制品退换办理的有关题目通告如下:
一、对来、进料加工正在实行的手册或电子账册项下出口制品,因品格、规格或其他缘故原由退运进境,经加工、维修或改换同类商品复出口的,企业应凭制品退换条约在统一手册或电子账册项下按“制品退换”方法举行办理。
二、加工商业制品退换分来料加工制品退换和进料加工制品退换两种。操持制品退换手续时,企业应先按“来料制品退换(4400)”或“进料制品退换(4600)”的商业方法报告复入口原出口制品,经维修、加工或改换后,必需再以“来料制品退换(4400)”或“进料制品退换(4600)”的商业方法报告复出口。统一手册(账册)的制品退换报告的收支口羁系方法该当对应,数目、金额该当分歧。
三、制品退换历程中用于加工、维修或改换的料件,企业按如下方法操持相干手续:
(一)一样平常商业纳税入口或国际推销;
(二)保税料件用于制品退换的,不归入工艺性消耗。
四、对制品退换下的废、旧料件,按下列方法处置:
(一)经过一样平常商业纳税入口或国际推销交换的,由企业自行处理;
(二)经过保税料件交换的,由企业按111命令的相干划定操持。
五、操持制品退换报告手续时,企业该当提供以下随附材料:
(一)制品退换条约;
(二)原收支口货品报关单;
(三)需加工、维修或改换的证明质料。
六、以“制品退换”方法入口原出口的制品,准绳上应所有复运出口,的确不克不及复运出口的,由企业按111命令的相干划定操持。
七、对曾经核销的加工商业手册(账册)项下的出口制品,不得依照本通告的加工商业制品退换办理方法处置。
八、本通告不实用于海关特别羁系地区内企业。
九、本通告自2016年12月15日实施。
特此通告。
南京海关
2016年11月29日
前往